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原告无理由拒不到庭是判撤诉还是判缺席?

我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因为一些原因没太重视,现在开庭时无理由就没去。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会按撤诉处理,还是会进行缺席判决呢?有点担心后续的结果,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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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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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对于原告无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撤诉和缺席判决的概念。撤诉,简单来说就是原告主动放弃了本次诉讼,不再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而缺席判决呢,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当行政诉讼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时,法院通常会按照撤诉来处理。这是因为原告提起诉讼后,有义务按时参加庭审,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如果无理由拒不到庭,就相当于主动放弃了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而缺席判决主要是针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情况适用的。因此,行政诉讼原告无理由拒不到庭通常是按撤诉处理,而非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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