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上诉期限该如何计算?


在行政诉讼中,上诉期限的计算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合法地行使上诉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行政诉讼上诉期限如何计算。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行政诉讼上诉期限。简单来说,行政诉讼上诉期限就是当事人对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有效时间范围。在这个期限内提出上诉,法院才会受理;超过这个期限,上诉权就会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这里的“送达之日”是计算上诉期限的关键起始点。送达的方式有多种,常见的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一般情况下,直接送达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留置送达的,以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这里的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此外,在计算上诉期限时,不包括在途时间,上诉状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如果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期间的规定,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总之,准确计算行政诉讼上诉期限对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事人在收到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应及时了解自己的上诉权利和期限,避免因疏忽而错过上诉时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