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我作为行政相对人,因为行政机关的一些行为遭受了损失,打算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不太清楚过程中要注意些什么。比如起诉时间有没有限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程序上有哪些特别要求等,希望能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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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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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有多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赔偿的诉讼活动。 在起诉条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具有请求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关于起诉期限,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在确定被告时,要依据不同的情况。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为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此时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为被告。 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也十分重要。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主张的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提供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照片、医疗记录、财产损失清单等。 在管辖问题上,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与行政诉讼的管辖基本相同。一般情况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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