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我涉及一个行 政强制执行的案子,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会中止执行。我想知道法律规定中,哪些情形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况,遇到这些情况会怎么处理,对后续执行有什么影响,希望了解相关内容。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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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中止执行,通俗来讲,就是在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因为一些特定的原因,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等这些原因消除后,再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是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比如说,当事人因为重大疾病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经济上出现严重困难,没有能力按时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不顾当事人的实际困难继续强制执行,而应该中止执行。
二是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举个例子,如果行政机关要强制执行当事人的一辆汽车,但第三人提出这辆汽车实际上是自己的,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么行政机关就需要先中止执行,等确定汽车的权属问题后再做处理。
三是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比如行政机关要拆除当事人的房屋,但拆除后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一家无处居住,引发社会问题,并且暂时不拆除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这时就可以中止执行。
四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又确实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况。
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 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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