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标准是什么?
我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现在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但不太清楚固定资产的标准。比如一些办公用品、设备等,到底达到什么条件才能算固定资产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标准,好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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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标准。 首先是价值标准。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这是判断一项资产是否为固定资产的重要金额指标。不过,如果单位认为某些资产虽然未达到规定价值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这体现了实际管理中的灵活性。 其次是使用期限标准。固定资产应具有耐用性,使用期限通常超过一年。这里强调的是,资产不是一次性消耗品,而是能够在较长时间内为单位的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或支持。比如单位购买的办公桌椅、电脑等设备,它们能够在多个会计期间被使用,符合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特点。 再者是资产性质标准。固定资产需是有形资产,也就是具有实物形态。像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都属于固定资产范畴。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虽然也有价值,但不属于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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