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有哪些表现?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 第一,在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不予答复。比如,公民向环保部门举报某工厂违规排污,申请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环保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也不开展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若行政机关未按照规定处理,就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第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有些行政机关虽然没有明确拒绝履行职责,但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应有的工作。例如,企业申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按照规定行政部门应在一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发放新的执照,然而该部门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超出了规定时间仍未办理完毕。这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关于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规定。 第三,对相对人的请求不子保护。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机关给予保护时,行政机关却无动于衷。比如,公民遭遇不法侵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不及时出警或不进行调查处理,这就属于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的义务。在一些政府与企业或个人签订的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若行政机关不履行,如政府与企业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承诺给予企业一定的政策扶持,但之后却不兑现承诺,这也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表现。 第五,不依法进行行政确认。例如,公民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认定,导致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申请、受理、认定等程序都有明确规定,行政部门不依法执行就构成行政不作为。 总之,行政不作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如果遇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