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是怎样的?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是一个核心问题,它对于案件的走向和最终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是由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基于其行政权力和专业知识,并且掌握着大量的证据和信息。要求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够促使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更加谨慎,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比如,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认定某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并作出了处罚决定。如果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该企业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以及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然而,原告也并非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某项许可证,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公民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这时,公民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而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公民要证明自己因为行政行为受到了损害,比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总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是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和目的来确定的。它既考虑了行政机关的优势地位,也兼顾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旨在保证诉讼的公平、公正进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清楚自己的举证责任,积极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