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证据补强规则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在整理证据的时候听说有证据补强规则。我不太清楚这规则具体是啥样的,不知道什么样的证据需要补强、怎么补强。我想了解行政诉讼证据补强规则的详细内容,好让我的证据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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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补强规则,简单来说,就是某些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和加强,以增强其证明力。这一规则主要是为了保障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行政诉讼的证据补强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一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是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是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是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是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是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对于这些需要补强的证据,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其证明力。比如,未成年人的证言,如果有其他相关证人的证言或者物证等进行佐证,那么其证明力就会得到增强。而对于视听资料,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可以提高其证明力。 在行政诉讼中运用证据补强规则,有助于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在审查证据时,会根据证据的来源、形式、内容等多方面因素,判断该证据是否需要补强以及补强的程度。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要尽量提供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以增强自己证据的证明力。如果只提供了需要补强的单一证据,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采信。 总之,行政诉讼的证据补强规则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确保法官能够依据可靠的证据做出合理的裁判。当事人应当了解这一规则,在诉讼中正确运用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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