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规范证据的提供、调取、质证、认证等活动的准则。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些证据形式在行政诉讼中都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比如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物证则是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证据的提供责任。一般来说,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行政行为通常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机关掌握着更多的证据资源。《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而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再者,证据的调取。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在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一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的证据材 料的原件或原物;二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其他证据。
然后,证据的质证。在法庭上,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最后,证据的认证。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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