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一定无效?


在探讨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一定无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并非一定无效。 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进行了追认,那么这份合同就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合同有效。比如张三没有得到李四的授权就以李四的名义和王五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之后李四得知此事后,明确表示认可这份合同,那么该合同就合法有效,李四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倘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并且相对人是善意的,也就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例如,在上述例子中,如果李四拒绝追认合同,而王五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晓张三没有代理权,那么王五可以要求张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此外,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其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双方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过错的大小来分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他人签订的合同不一定无效,其效力要根据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以及相对人的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