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扣押物品的条款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执法部门扣押我物品的情况,不太清楚他们这么做合不合法。想了解行政处罚法里对于扣押物品是怎么规定的,执法部门在什么情况下能扣押,扣押有哪些程序要求,以及我的物品被扣押后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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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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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扣押物品的详细条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查封、扣押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里所说的扣押物品,其实就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扣押物品呢?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也就是说,只有有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力这么做。同时,根据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在程序方面,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对于被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查封、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不需要继续查封、扣押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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