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情形有哪些?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行政公益诉讼主要的立案情形涉及以下几个重要领域: 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如果行政机关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监管不力,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就可能触发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比如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行政机关未及时进行查处,使得周边环境恶化。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同样关键。若行政机关在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监管缺失,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这种情况下也符合立案条件。像一些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未被有效监管。 国有财产保护方面,当行政机关对国有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时,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例如,某些行政机关违规将国有资产低价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如果行政机关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存在违法操作,如违规审批、出让程序不合法等,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会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的情形。 除了上述法律明确列举的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法律也为其他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留下了空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拓展新的案件范围。总之,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