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市公安局不许可举行请愿游行的行政复议案例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在不服市公安局不许可举行请愿游行的情况中,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认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申请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如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就可能作出不许可的决定。 当申请人不服不许可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一些案例中,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请愿游行活动不会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会撤销市公安局不许可的决定。例如,申请人有合理的诉求表达,且游行的时间、地点、路线等安排合理,不会影响正常的交通和社会秩序。 相反,如果市公安局作出不许可决定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会维持原决定。比如申请的游行时间选在重要活动期间,可能会对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干扰,或者游行路线涉及军事管理区等不适合进行集会游行的区域。 所以,在遇到不服市公安局不许可举行请愿游行的情况时,申请人应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争取在行政复议中获得有利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