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的送达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程序的送达,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复议参加人的行为。它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至关重要,能够保障当事人及时知晓复议进展和结果,维护其合法权益。 送达方式方面,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直接送达是最常见的方式,即行政复议机关派专人将复议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复议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这就是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则是行政复议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邮寄送达是通过邮政部门将复议文书寄给受送达人,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时间限制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送达当事人。 送达对象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是行政复议的提起者,复议结果直接影响其权益,所以必须将相关文书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送达文书可以让其知晓复议进展和结果,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送达文书能保障其参与复议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行政复议程序的送达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确保了行政复议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及时关注送达的复议文书,按照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