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扣押程序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我遇到一个事,行政机关来扣押东西,我感觉他们程序不太对,没按法律规定来。我就想知道,要是他们真没按规定走扣押程序,是不是得对我进行行政赔偿啊?我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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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扣押程序,通常是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首先,行政扣押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这就像是交警在特定情况下暂扣车辆一样,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在我国,对于行政扣押程序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扣押程序,规定了严格的要求。比如,行政机关实施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扣押决定书要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扣押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内容。而且,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行政机关未依照这些规定实施扣押程序,比如没有制作和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或者超过法定扣押期限仍不归还扣押财物等,就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因为行政机关违法扣押程序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赔偿。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例如因扣押导致财物损坏、贬值,或者因无法使用被扣押财物而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等。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时,可以先向该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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