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中的现实违约责任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过程中,听说了先履行抗辩权和现实违约责任这两个词。我不太明白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现实违约责任具体指的是什么。想知道这种违约责任有哪些表现,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和处理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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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后履行的一方在对方没做好该做的事情时,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现实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境中,如果先履行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构成了现实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例如,先履行一方应该交付一批合格的货物,但实际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这就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现实违约。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同时可以要求先履行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更换合格货物、赔偿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等。 如果先履行一方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一方同样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先履行一方应在约定时间提供服务,但却完全没有提供,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支付服务费用,并可以要求先履行一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在认定现实违约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约定、双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一般来说,违约方需要对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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