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合同履行和债务担保等法律场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种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它主要出现在双务合同当中。双务合同就是双方都有义务要履行的合同,比如常见的买卖合同,卖家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家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打个比方,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收到货物后再付款。如果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发货,那么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甲支付货款。只有当甲履行了发货的义务,并且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时,乙才需要支付货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就是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先诉抗辩权则主要存在于一般保证的法律关系中。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举个例子,丙向丁借款,戊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丁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时,如果没有经过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并且没有对丙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那么戊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向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从适用范围来看,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问题;而先诉抗辩权适用于一般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问题。从权利主体来说,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一方;先诉抗辩权的主体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 了解先履行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的概念、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对于我们在合同履行和债务担保等法律事务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当我们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是否可以行使这些权利,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