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权主体是谁?
我在和别人签订的合同里,双方约定要同时履行各自义务。现在对方没履行,我想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不确定自己是不是符合行权主体要求,想知道到底什么样的人能行使这个权利,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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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合同里,双方都有义务要做某些事,而且没有规定谁先做谁后做,那么如果一方没做自己该做的事,另一方就可以拒绝做自己对应的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权主体,必须是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务合同就是双方都要承担义务、享有权利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卖家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家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在这种合同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谁先履行,那么任何一方都可能成为行权主体。 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同时履行的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乙一批货物,乙同时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交付货物,乙就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此时乙就是行权主体;反之,如果乙没有支付货款,甲也可以拒绝交付货物,甲就成了行权主体。 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权主体是双务合同中未得到对方履行或得到对方不符合约定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他们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这种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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