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先履行抗辩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和别人签订的合同里,对方应该先履行义务,可到时间了对方没履行。我听说有先履行抗辩权,就想问问民法典里对这个权利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利用这个权利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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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双方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要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合同双方必须互负债务,这意味着双方都对对方有一定的义务。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其次,债务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这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例如,合同约定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最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果先履行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后履行一方就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限制。后履行一方只能拒绝先履行一方相应的履行请求,而不是全部。例如,如果先履行一方只是部分未履行,后履行一方只能拒绝其相应部分的履行请求。同时,先履行抗辩权是一种暂时的权利,当先履行一方履行了义务或者采取了补救措施后,后履行一方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先履行抗辩权对于保护后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它可以促使先履行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护合同的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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