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二十年前的领养手续是怎样的?

我在二十年前领养了一个孩子,当时也没太在意手续的事。现在有些事情需要用到合法的领养证明,可我不知道二十年前领养孩子都需要什么手续,也不清楚当时的手续是否合规,想了解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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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了解二十年前(2005年左右)的领养手续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领养”在法律上规范的说法是“收养”。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二十年前办理收养手续主要依据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要是你不清楚当时手续是否完备,可以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咨询,他们有相关的档案记录,能帮你确定收养手续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如果手续存在缺失,也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和要求,看是否能进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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