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制度有哪些优点和不足?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听说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我想了解一下这个制度到底好不好,它有哪些优点能保障我的权益,又存在哪些不足可能会给我带来麻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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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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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下面为您详细分析它的优点和不足。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这一概念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明确列举了几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接下来看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 从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它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在特定情况下中止履行的权利,避免了先履行方在明知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仍需先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遭受损失。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发现买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破产的可能,此时卖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发货,等待买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这就像给先履行方加了一层“保护罩”,降低了交易风险,保障了交易的安全进行。 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说,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当后履行方出现可能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时,如果还要求先履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存在,平衡了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处于相对公平的地位。 然而,不安抗辩权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举证方面,先履行方要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但在实际操作中,要获取这样的证据往往是比较困难的。比如,要证明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需要掌握大量的财务信息和证据,这对于一般的合同当事人来说是具有很大难度的。如果先履行方不能提供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先履行方只是暂时中止履行,而合同并没有解除。当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时,先履行方还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后履行方一直拖延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可能会陷入长期的等待和不确定性中,影响自身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而且,法律对于后履行方提供担保的时间和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 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制度既有保障交易安全、体现公平原则等优点,也存在举证困难、后续处理不确定等不足。在实际应用中,合同当事人需要谨慎行使这一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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