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给了不起诉决定书后,是本人去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吗


检察院给了不起诉决定书后,并不一定非要本人去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首先,要明确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不同,后续解除的操作也有所不同。如果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那么在接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后,依照程序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这里的解除手续,公安机关会按照规定来操作,通知被取保候审人、担保人以及相关单位等 ,本人不一定要亲自前往办理。 如果取保候审是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那么在宣布不起诉的同时,检察机关会下发解除取保候审的文书。同样,也不意味着必须本人去办理解除手续。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这说明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即表明不应当再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就需要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本人携带不起诉决定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前往原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或派出所,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来办理解除手续,这种情况也是较为常见的操作方式。这样做能更清楚了解解除的具体情况,也方便确认相关权益是否恢复正常。 相关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