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取保候审需要解除吗
之前因为一些事被取保候审了,现在检察院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之前的取保候审是不是就不用管了,还是说需要去办些什么解除的手续啊,不太清楚这方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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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后,取保候审是需要解除的。 首先来说说取保候审这个法律概念,简单讲,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就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所以,这种情况下,应由执行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办理相关解除手续,同时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相关概念: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强制措施。 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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