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一定不归属于被代理人吗?
我让一个朋友帮我去买一批货物,签了代理协议。可朋友在买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现在对方要求承担责任。我想知道,是不是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就一定不归我这个被代理人承担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法律规定。
展开


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就相当于被代理人自己实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如果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那么相应的法律后果就由被代理人来承担。例如,甲委托乙帮忙购买一台电脑,乙按照甲的要求,以甲的名义与商家签订了购买合同,那么这个购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就归甲所有。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可能不归属于被代理人。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外,如果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也不会归属于被代理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