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我找人帮我代理处理一些业务,现在业务处理完了,但是出现了一些后续问题。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个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到底该由我承担,还是由代理人承担。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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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的承担情况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这就是说,如果代理人是在你授权的范围之内,按照你的要求去实施的代理行为,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就由你这个被代理人来承担。比如你委托律师帮你打官司,律师在你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最终的判决结果等法律后果是由你承担的。 然而,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时候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对此有规定。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能还是要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但之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例如,员工离职后还拿着公司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对方有理由相信其还有代理权,公司可能要先承担合同后果,再向该员工追偿。 另外,如果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有相关规定。也就是说,要是代理人和对方一起坑你,他们俩要一起对你的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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