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行为由谁承担责任?


在法律中,对于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来了解一下代理的基本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当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时,情况就变得复杂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一般情况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比如甲委托乙去采购一批货物,乙以自己的名义和丙签订了合同,而丙知道乙是受甲委托的,那么这个合同的责任通常就由甲来承担。 然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例如乙以自己名义和丙签合同,丙不知道乙是替甲办事,之后因为丙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要向甲披露丙,甲就可以向丙主张权利;要是因为甲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乙向丙披露甲后,丙可以选择让乙或者甲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自己名义实施行为,被代理人没有追认的,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比如甲只让乙采购100件商品,乙却以自己名义采购了200件,甲不认可多采购的部分,那么多采购的这部分责任就由乙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