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中,涉及到代理关系。我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得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想了解一下具体是基于什么样的情形,会让他们有这样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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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有特定前提条件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当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却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知道”很好理解,就是代理人清楚地知晓代理事项是违法的;“应当知道”则是说,按照常理或者一般人的认知水平,代理人应该能够判断出该代理事项违法。比如,有人委托代理人帮忙售卖盗版书籍,代理人明知道售卖盗版书籍是违法的,却依然去实施这个代理行为,那么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就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若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却没有作出反对表示,同样二者需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被代理人发现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合法,但是没有去制止,这种情况下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被代理人发现代理人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些非法的商业交易,却没有及时阻止,那被代理人就要和代理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和交易安全,避免有人利用代理关系来逃避法律责任。让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都更加谨慎,确保代理行为合法合规。 相关概念: 连带责任: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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