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约允许外国商船在长江通行?
我想知道在历史上,是哪个条约让外国商船获得了在长江通行的权利呢?这对当时的国家主权和经济肯定有很大影响,我特别想弄清楚具体是哪个条约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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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天津条约》允许外国商船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 《天津条约》是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于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27 日分别与英、法订立中英、中法《天津条约》。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确定、变更或终止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天津条约》规定,外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往来。这一规定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内河航运主权。内河航运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意味着一个国家对其内河的航行、贸易等活动拥有自主管理和控制的权力。 《天津条约》的这一规定使得外国商船能够深入中国内地,极大地冲击了中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和航运业。大量外国商品通过长江航道进入中国市场,挤压了中国本土商品的生存空间,同时也使得中国的航运业面临着外国商船的激烈竞争。这一规定是中国近代史上外国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侵犯中国主权的一个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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