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外国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条约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在历史上是哪个条约确定了外国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呀?我不太明白这方面的情况,想知道这个条约的具体信息以及它产生的影响。
展开


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公民在侨居国成为民事、刑事诉讼被告时,该国领事具有按照本国法律,予以审判、定罪的权力。在中国近代史上,是1843年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确定了外国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十三款规定:“凡英商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禀,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勉力劝息,使不成讼。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一例劝息,免致小事酿成大案。其英商欲行投票大宪,均应由管事官投递,禀内倘有不合之语,管事官即驳斥另换,不为代递。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其事,既得实情,即为秉公定断,免滋讼端。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英国人在中国犯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来处理,也就是承认了英国在华的领事裁判权。 《虎门条约》进一步对领事裁判权的范围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中国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一特权使得外国人在中国可以无视中国法律,为所欲为,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彻底废除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等一切特权。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