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在中国通商口岸可以投资设厂的是哪个条约?
我在学习历史的时候,了解到有条约规定列强可以在中国通商口岸投资设厂。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个条约有这样的规定,想知道从法律层面该如何准确认定这个条约,以及它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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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列强可以在中国通商口岸投资设厂的条约是《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在日本马关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在《马关条约》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定进口税。这一条款允许外国资本在中国直接投资设厂,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和原料,直接在中国市场上销售产品,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从法律角度来看,条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马关条约》的这一规定,依据当时的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双方达成的一种约定。不过,这显然是在日本的武力逼迫下,中国无奈接受的不平等约定。它严重侵犯了中国的经济主权,打破了中国传统的自然经济体系。在此之前,外国商品进入中国主要是以贸易的形式,而允许投资设厂后,外国资本得以直接在中国进行生产活动,进一步控制了中国的经济命脉。 《马关条约》的签订,也标志着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从商品输出为主转变为资本输出为主。这不仅损害了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而且使得中国在经济上更加依赖外国列强。从后续影响来看,它引发了列强瓜分中国的狂潮,进一步加深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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