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规定外国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条约是哪个?

我想了解下,在历史上,到底是哪个条约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能享有领事裁判权呢?这方面的法律情况我不太清楚,很想知道这种损害中国司法主权的条约具体是哪个,想弄明白背后的法律和历史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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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公民在侨居国成为民事、刑事诉讼被告时,该国领事具有按照本国法律,予以审判、定罪的权力。在中国近代史上,规定外国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条约是《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 1843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其中《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十三款规定:“凡英商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禀,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勉力劝息,使不成讼。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一例劝息,免致小事酿成大案。其英商欲行投票大宪,均应由管事官投递,禀内倘有不合之语,管事官即驳斥另换,不为代递。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其事,既得实情,即为秉公定断,免滋讼端。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 这一规定意味着英国人在中国犯了罪,中国的法律不能制裁,而是由英国自己的法律来处理,这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此后,其他列强也通过与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相继取得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比如中美《望厦条约》进一步扩大了领事裁判权的范围,不仅美国人与中国人之间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美国人与其他外国人在中国发生的诉讼,都由美国领事审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 领事裁判权的存在是中国近代司法主权丧失的重要标志,它破坏了中国的司法独立和完整,使中国的法律无法对在华外国人进行有效的管辖和制裁,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彻底废除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等一切不平等条约和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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