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这一规范属于什么?

我在看一些法律相关资料时,看到有提到‘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这样的表述,不太清楚这一规范到底属于哪类法律规范,想了解下它在法律体系里的性质和归类,有没有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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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这样的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和强制性规范相对的概念。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循,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规范。而任意性规范则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以合同形式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里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就赋予了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决定是采用书面形式来订立合同,使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便于保存和举证;还是采用口头形式,以追求交易的便捷性。这种规范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来决定是否适用该规范以及如何适用。这与强制性规范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性质截然不同。 再比如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对于行为的形式也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都是被允许的。这进一步说明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这类规范的任意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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