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条约》规定哪里可以驻兵?
我想了解下《辛丑条约》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关于驻兵的规定。我不清楚条约里到底规定了哪些地方允许外国驻兵,想知道这些地方具体是哪里,这对了解那段历史和相关法律规定很重要,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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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清政府代表奕劻、李鸿章与英、美、俄、法、德、意、日、奥、比、西、荷十一国外交代表,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于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关于驻兵地点,条约规定,清政府需允许帝国主义国家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界”,将其划定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由各国驻兵保护,中国人不得在界内居住。同时,条约还规定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帝国主义列强可以在自北京至山海关沿铁路重要地区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这些地方包括廊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等。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条约。它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表明清政府已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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