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最高权力是什么?

我在研究历史的时候看到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很好奇它规定的最高权力归属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在这部约法里,到底谁拥有最高权力,以及这种权力规定在当时有什么意义和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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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它在权力设置方面有着独特的架构。 从约法内容来看,其设计的权力体系中,立法权在一定程度上占据重要地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由各地选派的参议员组成,他们可以议决一切法律案,以及预算、决算、税法、币制等重要事项。这意味着参议院在国家治理的诸多关键领域拥有决策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然而,行政权也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等。大总统在对外代表国家,对内领导政府行政工作方面有重要权力,但同时受到参议院的制约。例如,临时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司法权也是独立的一部分。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并且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这保证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总体而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没有明确单一的“最高权力”。它借鉴了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试图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相互制衡,来保障民主共和制度,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和独裁统治的出现。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种权力设计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是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向民主共和转型的重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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