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早是哪部法律规定列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我想了解一下,在历史上最早是通过哪部法律确定了列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呢?这背后涉及到怎样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情况,对当时的中国社会又产生了哪些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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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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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公民在侨居国成为民事、刑事诉讼被告时,该国领事具有按照本国法律,予以审判、定罪的权力。这是一种破坏他国司法主权的特权。在中国近代史上,最早规定列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是1843年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是《南京条约》的附约。该章程第十三款规定,凡中国人与英国人“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一规定使得英国人在中国犯罪,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而是由英国领事按照英国法律来处理。这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司法主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意味着一个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领事裁判权的存在,使得外国公民在中国可以逃避中国法律的约束,破坏了中国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此后,其他列强也通过不平等条约相继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例如,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不仅扩大了领事裁判权的范围,还规定美国公民与中国公民或其他国家公民之间的诉讼,都由美国领事审理。这些不平等条约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司法独立,是中国近代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彻底废除了列强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恢复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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