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起诉和不予起诉有什么区别?


免于起诉和不予起诉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免于起诉是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使用的概念,它指的是检察机关对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而不予起诉,现在规范的说法是不起诉,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从适用的法律依据来看,原《刑事诉讼法》(1979年制定,已失效)规定了免于起诉制度,当时第101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而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制度,根据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适用的对象来讲,免于起诉适用的对象是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而不起诉适用的对象更为广泛,包括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以及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 从法律后果来看,免于起诉意味着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由于某些法定原因,检察机关决定不将其交付审判,但犯罪记录仍然存在;而不起诉中,如果是因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而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就不被认为有犯罪行为,不存在犯罪记录;如果是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虽然在法律上也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还会存在一些不利影响,不过相比有罪的情况要轻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