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和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不予立案和不起诉是司法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概念方面。不予立案是指在刑事诉讼开始时,司法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决定不将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而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其次,适用阶段不同。不予立案发生在立案阶段,也就是案件刚开始进入司法程序的时候。例如,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经过初步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就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而不起诉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这个时候案件已经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决定。 再者,适用条件有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而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不予立案意味着案件不会进入后续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诉讼程序。被不起诉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