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怎样处理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的情况?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个别评标专家明显带有倾向性意见,对某些投标方打分过高,对另一些则过低。这种情况让我很担心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我想知道遇到这种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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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标专家管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理应秉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评标。然而,当出现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的情况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这种评标专家带有倾向性意见的行为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如果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就违背了客观、公正评审的要求。 当发现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时,现场的监督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及时提醒该评标专家。告知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要保持客观公正,避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这是一种较为温和的处理方式,旨在通过提醒让评标专家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及时纠正。 若提醒后评标专家仍不改正,依然表现出明显的倾向性意见,相关人员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异议。由评标委员会对该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评标专家对其打分等评审行为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果评标专家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评审意见进行调整或者不予采纳。 此外,对于这种存有倾向性意见且拒不改正的评标专家,还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有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等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招标人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应严格审查评标专家的资格和信誉,选择具备专业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同时,要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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