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不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能取保候审?


在探讨故意伤害罪不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否取保候审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取保候审和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故意伤害罪则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把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仍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的谅解情况是司法机关在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时会考虑的一个因素。如果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说明双方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行为的可能性相对降低,那么司法机关可能会更倾向于认为其社会危险性较小,从而更有可能批准取保候审申请。 而如果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司法机关会综合多方面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有悔罪表现,平时的品行如何等。如果综合考虑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那么依然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