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条约允许外国公使常驻中国?
我在研究中国近代历史的时候,发现外国公使常驻中国这一情况对当时的外交格局产生了很大影响。我想知道是哪个条约规定允许外国公使常驻中国呢,这个条约还有其他哪些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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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外国公使常驻中国的是1858年清政府与英、法、俄、美四国分别签订的《天津条约》。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天津条约》是近代中国被迫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之一。不平等条约就是在签订过程中,弱国一方往往是在武力威胁、政治压迫等情况下,不得已接受强国提出的苛刻条件而签订的条约,这些条约通常会严重损害弱国的主权和利益。 《天津条约》中关于外国公使常驻北京这一规定,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公使作为一国派驻另一国的外交代表,常驻北京使得外国能够更直接地对清政府进行政治干涉和控制。这就好比别人可以直接在你家里安插一个眼线,随时监督你的一举一动,并对你的决策施加影响。 除了外国公使常驻北京这一规定外,《天津条约》还有其他诸多损害中国利益的条款。例如增开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台南)、淡水、潮州(后改汕头)、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这使得中国的沿海和内陆更多地区向外国开放,便于外国进行经济侵略,大量外国商品涌入中国,冲击了中国传统的自然经济。此外,条约还规定外国人可以到内地游历、通商、传教,这使得外国的文化、宗教等势力得以深入中国内地,对中国的社会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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