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回关税自主权的过程是怎样的?


中国收回关税自主权是一个漫长且曲折的过程,历经了多个阶段。 在近代,中国关税自主权遭到严重破坏。1842年,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战败,被迫签订《南京条约》。其中规定,英国商人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须同英国商定。这一规定使得中国开始丧失关税自主权,海关成为帝国主义列强控制中国经济的重要工具。此后,中国海关长期由外国人把持,海关税率极低,严重阻碍了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 辛亥革命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和各界爱国人士强烈要求收回关税自主权。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提出了关税自主的要求,但遭到列强拒绝。1921 - 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与会各国同意召开关税特别会议讨论中国关税问题。1925年10月,关税特别会议在北京召开,虽然会议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果,但它反映了中国人民要求收回关税自主权的强烈愿望,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关税自主运动的发展。 北伐战争期间,中国人民反帝爱国运动高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发起了“改订新约运动”。1928年,国民政府先后与美、德、挪、比、意、丹、葡、荷、英、法、西等国签订了关税新约。这些条约在原则上承认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但实际上中国并未能完全自主地制定关税税率。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了一切不平等条约,真正实现了关税自主。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事务。1951年,政务院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这标志着中国真正掌握了关税自主权,海关成为保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力量。 从法律角度来看,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最高权力,关税自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收回关税自主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符合国际法原则的正义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