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责任由谁承担?
我在和一家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对方的签约代表没有代理权,但我有理由相信他有。现在合同出了问题,我不知道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是那个没有代理权的签约代表,还是他们公司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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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简单来说,就是虽然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从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该代理行为被视为有效。 从法律原理上看,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以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在商业活动中,相对人往往难以确切知晓行为人是否真正拥有代理权,如果仅仅因为行为人没有实际代理权就否定交易的效力,会让相对人面临很大的风险,也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意味着,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如同有权代理一样,被代理人需要对相对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相对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过,如果被代理人因为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而遭受了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因为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导致了被代理人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责任,其应当对被代理人的损失负责。例如,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给被代理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代理人在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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