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否要求本人与因?
我在商业合作中遇到个事儿,对方以我们公司名义和别人签合同,我没授权给他,但对方说构成表见代理。我不太懂表见代理需不需要本人和这个事儿有一定关联,就想问问表见代理要求本人与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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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表见代理通常是要求“本人与因”的。“本人与因”指的是被代理人对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过错或者原因力。也就是说,被代理人的某些行为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里的“有理由相信”就和“本人与因”存在一定关联。比如,被代理人曾经将空白合同书交给行为人,或者曾经对外宣称行为人为其代理人等,这些行为就是被代理人对于权利外观形成的原因,即“本人与因”。 如果不存在“本人与因”,即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权利外观形成没有任何过错或者原因力,那么就很难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同时,也要兼顾被代理人的利益平衡。若被代理人没有任何过错却要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本人与因”在表见代理的构成中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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