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对表见代理是如何判决的?

我在商业合作中,对方员工没有明确授权却和我签了合同,对方公司现在不认账。我听说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想知道最高院在类似情况下一般是怎么判决的,依据什么来判,我这种情况能不能适用表见代理让对方公司认这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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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见代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表见代理是一个法律术语,简单来说,就是虽然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这种情况下,该代理行为就被视为有效。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在最高院对表见代理的判决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最高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是权利外观,也就是要有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比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等。其次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这意味着相对人在进行交易时,是基于合理的判断,并且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例如,相对人在签订合同前,对行为人的身份和权限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如果构成表见代理,那么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就由被代理人承担。也就是说,被代理人不能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最高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双方提供的证据、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对于证据的审查非常严格,会判断权利外观是否真实存在,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如果相对人仅仅是凭借一些模糊的表象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没有进行合理的审查,那么可能不构成表见代理。 总之,最高院在对表见代理的判决上,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平衡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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