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种情况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我和一个人做交易,他没有出示明确的代理手续,但他的行为和一些表现让我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现在出了点问题,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交易是否有效,我的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认定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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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被称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它虽然本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基于一定的外观表象,使得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将其视为有效代理。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一规定明确了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要构成表见代理,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即行为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其次,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比如,被代理人曾向相对人表示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再者,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也就是说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并且在进行交易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最后,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求,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当表见代理成立时,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如果因此受到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对于相对人而言,其可以主张表见代理行为有效,要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在知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后,撤销该行为,并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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