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协议离婚时不能忽视的探视权约定是怎样的?

我和另一半打算协议离婚,孩子归对方抚养。我担心以后见孩子的问题,想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好探视权,但不知道该怎么约定,也不清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想了解下协议离婚时探视权约定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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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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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中,探视权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它关乎着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保持情感联系和交流的权利,同时也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积极的意义。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协议离婚时探视权约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也被称为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协议离婚时,对于探视权的约定,一般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探视的时间。这需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探视的具体时间点和时间段。比如,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的时长为半天或者一天;也可以约定在节假日、寒暑假等特殊时期进行探视。这样明确的时间约定,有助于双方遵守和执行,避免日后因探视时间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第二是探视的方式。探视方式可以多样化,常见的有看望式探视和逗留式探视。看望式探视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子女居住的地方进行看望,这种方式一般时间较短,适用于平时的日常探视。逗留式探视则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子女接走,在一定时间内与子女共同生活,这种方式可以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更多的时间与子女相处,增强亲子关系,但需要双方谨慎协商,确保子女的生活和学习不受太大影响。 第三是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虽然法律规定了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但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如探视方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不良行为、对子女实施暴力等,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视权应当恢复。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可以对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条件进行约定,以便在出现相关情况时能够有章可循。 第四是协助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这包括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告知子女探视的时间和地点、配合探视方接送子女等。在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协助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以保障探视权的顺利实现。 在约定探视权时,双方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和感受。如果子女已经具备一定的表达能力,应当尊重他们的意见。二是约定要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以免在执行过程中产生歧义。三是要保持沟通和协商的态度,在履行探视权的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或需要调整约定,双方应当及时沟通,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总之,协议离婚时对探视权进行合理、明确的约定,对于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子女的健康成长都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应当认真对待,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探视权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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