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里面不同法律的位阶是怎样的?


在行政诉讼中,明确不同法律的位阶至关重要,这有助于在具体案件中正确适用法律。法律位阶,简单来说,就是不同等级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顺序。效力高的法律其位阶就高,效力低的法律位阶就低。 首先,宪法处于最高的法律位阶。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因为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根本性内容,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例如,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某个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宪法相冲突,那么该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款就是无效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有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其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比如《行政诉讼法》本身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行政诉讼领域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当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然后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对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例如,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某一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法规,地方在进行相关行政活动和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需要遵循该行政法规的规定。《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位阶又低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当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行政法规。《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最后是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的效力相对较低,当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时,应当适用上位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