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发生人身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在航空运输中,当旅客发生人身财产损失时,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在航空器上或者上下航空器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导致的,通常承运人要负责赔偿。这里的“事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航空运输中的各种情况,比如飞机颠簸、碰撞等。但如果能证明是旅客自身健康问题导致的伤亡,那么承运人无需担责。 对于旅客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不过,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也就是说,对于随身携带物品,只要是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因相关事件受损,承运人一般要担责。对于托运行李,在航空运输期间受损通常也是承运人负责,但如果存在上述免责情形则除外。此外,如果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各方的责任比例。比如,行李损坏既有航空公司操作不当的原因,也有行李本身质量缺陷的因素,那么就需要综合考量确定双方的责任份额。总之,航空旅客发生人身财产损失时,一般先考虑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时,承运人可不担责或减轻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