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罪与非罪的数额界限具体是多少?
我参与了一些有关赌博方面的事儿,心里挺没底的,特别想搞清楚在法律上,到底达到多少钱的数额会被认定为聚众赌博罪,以及除了数额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关键的判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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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众赌博罪与非罪的数额界限,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 首先,“抽头渔利”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构成犯罪。这里的“抽头渔利”简单来说,就是从赌博活动中抽取一定比例的钱财作为获利。 其次,“赌资数额”方面,同样依据上述解释,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赌资就是用于赌博的资金。 另外,除了数额标准,还有其他判定情形。比如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也属于“聚众赌博”。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区可能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具体数额有不同规定,但一般会遵循相关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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