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破产受托人权力制衡机制有哪些以及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借鉴?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受托人的概念。破产受托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处分破产财产,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在破产人资格受限制期间,受法院指定全面接管破产人的全部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人。在英美法律体系中,破产受托人拥有广泛的权力。比如,他们可以接管破产企业的资产,对资产进行评估、变卖等处置行为;还能调查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交易记录等。 为了防止破产受托人滥用权力,英美建立了一系列权力制衡机制。从内部制衡来看,有不同的专业人员对破产受托人进行监督。例如,会计人员会对其财务处理进行审查,确保资产的处置和资金的流向符合规定。律师则从法律合规的角度,监督其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条文。 外部制衡方面,法院起着关键作用。法院会对破产受托人的重要决策进行审批,比如重大资产的变卖、与债权人的和解协议等。如果法院认为破产受托人的决策不合理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权否决该决策。同时,债权人会议也能对破产受托人进行监督。债权人作为利益相关方,有权了解破产财产的处理情况,并对破产受托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国可以从英美破产受托人权力制衡机制中借鉴一些有益的经验。从法律层面上,我国《企业破产法》虽然对破产管理人(类似于英美破产受托人)的职责和监督有一定规定,但可以进一步细化。例如,明确不同监督主体的具体职责和监督程序,让监督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学习英美建立多元化的监督体系。除了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外,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如独立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专业审查。这样可以提高监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当破产管理人出现滥用权力、失职等行为时,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此来约束他们的行为,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